事关住宿业经营者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清远发布合规指引

南方+  2026-01-28 09:40

为引导清远市住宿业经营者加强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合规管理,促进住宿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城市旅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清远市住宿业经营者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合规指引》。

指引提到,住宿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或代理商,应当在网络平台商家信息主页和商品服务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

客房价格可以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图片展示或者模型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名称、客房类型、今日房价、计价单位、日期、服务电话、投诉电话等。(参考样式见图片)

客房标价目表(样式)。 南方+ 邱淑平 制图

客房标价目表(样式)。 南方+ 邱淑平 制图

客房价格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

客房价目表应当规范填列,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标价内容。

对与客房服务相关的会议室租赁、文体娱乐、休闲保健、旅客接送、洗衣、送餐、复印打字、提供代办等其他服务,应当在经营场所或适当场所的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对在客房内提供的需另外支付价款的商品,应当在该商品上或客房内以适当方式做好明码标价。免费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应一并标示清楚。

利用价格比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划线价、原价、特价、一口价、超值价)进行促销,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通过网络销售客房时,对已预订生效的住宿订单不得单方面无理由取消或任意加价。

客房以及其他服务和商品,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消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通过网络销售客房时,描述客房所使用的文字表述或图片、视频应如实反映房间与周围环境。不得虚假标注与实际地理位置不符的门店名称,不得对客房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公示售后服务渠道,引导消费者有问题先找经营者。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时,引导消费者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

特别提醒:本指引并非规范性文件,所列信息仅为告知性指引,不构成法律或者其他专业建议,不作为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声明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本指引由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指南指引等适时调整。


来源:南方+

编辑:康乐

校对:黄子璐

编审:周东辉

编委:蔡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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