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查处一宗公民个人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案件。经查,石某以个人名义组织招用工人,向该县某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服务,并从中收取每人每小时1元的利润报酬费,共计收取职业中介服务费10673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10673元;
3.罚款人民币35000元。
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
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从业人员
要增强法律意识
依法持证经营,自觉接受监管
劳务派遣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获得人社部门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意在通过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筑牢准入“防火墙”,过滤空壳公司和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主体,从源头防范违法经营,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规范用工秩序。未经许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包括许可证失效后继续开展业务、跨区域开展业务或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向所在地申请许可或办理备案的,均属于违法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冈融媒
编辑:陈晓茵
校对:洪会强
编审:周东辉
编委:樊沃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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