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基孔肯雅热、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高发期,为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清远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全市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持续开展“两热”防控专项执法检查,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重点单位及区域开展检查,依法查处多起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各行业主体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共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案例一:清城区某医疗机构未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清城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时,在东城街道发现某医疗机构未严格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该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未执行预检、分诊流程,未设置传染病预检、分诊相关设施,存在较大疫情传播风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执法人员对该医疗机构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案例二:清城区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清除蚊媒孳生地案
清城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东城街道开展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小区内存在积水,且有蚊虫孳生,该物业公司未及时落实蚊媒孳生地清理的防控措施,增加了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传播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该物业管理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清新区某民营医院未清除积水致蚊虫孳生案
清新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民营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综合楼外因空调冷凝水直接滴落、废弃塑料桶装的雨水等,形成五处积水,积水处可见成蚊飞动,其中废弃塑料桶装所装水体可见蚊蚴游动。
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医院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四:连州市某酒店天台废旧轮胎未及时清除积水致蚊虫孳生案
连州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蚊媒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酒店天台用作装饰的大量废旧轮胎存在积水且肉眼可见蚊幼虫蠕动。
该酒店未及时清除积水、控制蚊虫孳生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五:连州市某理发店水养植物水体未及时更换致蚊虫孳生案
连州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理发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店内水养植物的水体中肉眼可见蚊幼虫蠕动。
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理发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卫健部门提醒,夏秋季注意做好防蚊灭蚊,及时清理居家内外积水,消除蚊虫孳生环境。下一步,卫健部门将持续加大“两热”防控执法力度,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力、拒不配合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全力营造“全民参与、共同防控”的良好氛围。
来源:清远卫生健康
编辑:肖阳
校对:曾智丽
编审:周东辉
编委: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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