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肉充牛肉、“零元购机”陷阱......清新公布6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清新发布 2026-03-16 19:25

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2025年全区市场监管领域

处理消费维权和查处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中

甄选出6宗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以供消费者借鉴和警示各行业经营者

一起来看看

清新区2025年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01

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何某非法生产经营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9日,根据举报线索,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对清新区太和镇某民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何某利用该民房从事美孚等多个知名品牌机油生产销售活动,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遂立案调查。

经查,何某租用清新区太和镇某民房,在未经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且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丰田、本田、美孚、嘉实多、壳牌等知名品牌发动机润滑油产品并已销售600余件,获取收入14万余元。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在上述民房现场查获的1100多瓶成品,1万多件标识贴、构件瓶(罐)、瓶盖、外包装纸盒等均非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涉嫌犯罪,2025年10月,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案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造假窝点且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严重突破法律底线与商业道德底线。这不仅是对诚实守信市场规则的公然践踏,更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恶意侵害,社会危害性极大。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是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通过本案,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务必以案为鉴,严守法律红线。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请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验产品标识、生产日期等信息,切勿贪图便宜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若发现涉嫌制假售假窝点或线索,请立即拨打12315热线或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让我们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共同守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02

清新区某小吃店

对提供的商品作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6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清新区某小吃店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小吃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开设有外卖店铺,其进购的“汼肉风味小串”主料为“鸭肉”,但其美团外卖店将该肉串标注为“牛肉小串”,主料标注为“牛肉”。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2025年9月,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低价购进以鸭肉为主料的风味肉串,将其宣传成牛肉小串进行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网络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不实或误导性宣传,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消费者权益。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经营者,在网络上销售食品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放心消费。本案中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监管部门的及时查处,有力震慑食品领域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对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03

直播承诺未履行

市监调解退全款

【案情简介】清新区某食品公司在直播过程中公开承诺“食品如不符合口味可申请全额退款”。胡女士购买该食品后认为不符合口味,向该公司提出退款申请,但商家以该商品极少收到不符合口味的反馈为由拒绝履行退款义务。胡女士遂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接诉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涉诉商家指出其在直播过程中作出的“食品若不符合口味可全额退款”这一表述属于公开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履行承诺。经调解,该商家最终为消费者办理全额退款。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卖家在直播间中作出的口头承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买家能够证明该承诺的真实性,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商家须依约履行。胡女士因个人口味差异对产品不满,可依法要求商家履行承诺,退货退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商家以该商品极少收到不符合口味反馈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退款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依照其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退款义务。

消费提示:清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可及时通过录屏、截图等多种方式保留相关凭证,若产生消费纠纷,可凭借这些证据向12315、12345热线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

美食节遭遇“零元购机”陷阱

消协反复协调终退款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温女士向清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其在清新区体育馆“美食节”活动期间,因轻信某摊位经营者“零元购AI学习机”的宣传,以零元购得一台AI学习机,但后续发现需支付2899元激活后才能使用。在支付费用并使用后,温女士发现所购课程内容与商家描述的不一致,且商家提供的收款凭证没有加盖公司印章,认为自己上当受骗,多次拨打经营者电话和客服热线,要求退还所有费用,但均无果,遂向清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求助。

接诉后,清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马上赶到活动现场了解情况,发现涉诉商家已撤场,无法进行现场调解。工作人员通过联系“美食节”举办方、反复拨打商家电话等方式,多次就温女士的诉求与该商家进行调解协商,最终,商家同意退还全部费用。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零元购”消费陷阱:一是利用临时租店、参加短期展销会的方式流动经营,大大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二是通过派发毛绒玩具、抽奖获得小礼品等促销方式引流,再精准向家长以“免费送学习机”的噱头推销相关附加产品;三是雇“托”伪装成消费者围观,制造抢购氛围和“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等焦虑话题,引诱家长花大价钱购买学习课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经营者在宣传“零元购”时隐瞒了“需要支付2899元激活学习卡方可使用”的条件,对学习课程描述的内容也与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关款项。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收款凭证应加盖公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为其出具合法凭证或发票。

消费提示:清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勿轻信“免费送”“零元购”等宣传噱头,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谨慎守好自己的钱袋子。消费时,务必保存好合同、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重要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不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用口碑和品质合法地赚取收益。

05

加油站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促退款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周先生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其在某加油站加油时,工作人员推销某品牌燃油宝,但该加油站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燃油宝实行明码标价,未依法公示商品品名、规格、单价、套装价格及计价单位等关键信息。工作人员仅口头告知单支价格,未完整公示产品规格与总价,在周先生未充分知晓价格信息的情况下,擅自为车辆添加并要求付费。周先生认为加油站未按规定公示价格,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要求退款。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重点核查该加油站商品价格公示、明码标价落实情况。执法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地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该加油站未按规定对燃油宝明码标价,未全面公示价格与规格信息,已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经调解,加油站认识到违规问题,同意为周先生全额退款,双方达成和解,调解成功。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本案中,加油站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燃油宝价格、规格等信息,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基础。当前部分经营主体存在标价不规范、信息不完整、不标价等问题,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时注意查看商品明码标价签、价目表等公示信息,对未标价、标价不清的商品主动询问核实,保留好消费票据、沟通记录等凭证。遭遇价格侵权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呼吁各类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明码标价义务,规范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

06

爱美守本心 莫贪小便宜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陈女士反映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某美容店通过免费试用产品名义诱导其进店使用和消费,使其花费了400元购买该美容店的祛痘产品服务,但使用后发现没效果,遂与店家沟通,店家称继续购买使用才会有效果。陈女士认为受骗,与该店进行协商要求赔付,未果,遂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维权。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前往该美容店调查了解情况,并多次与双方沟通,后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美容店一次性退回300元给陈女士。

【案例点评】

本案中,陈女士受免费试用的影响主导消费心理进而消费,却未得到应有的预期效果。通过本案,清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一是选择正规合法的经营主体,优先选择相对稳定、口碑较好的经营主体;二是在消费时谨守本心,莫让小便宜心理影响购买心态,并注意保留相关凭证作为消费维权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保护消费者权益 

共筑满意消费 

如遇类似消费纠纷

可通过拨打12345热线

或通过“全国12315”网站

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投诉举报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清新发布

编辑:曾智丽

校对:韦其安

编审:谭清梅

编委:曾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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