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清远交警发布公告,自2026年3月13日起,清远将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具体公告如下:
关于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
安全头盔行为处罚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十项、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针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现予公告,公示期为一个月。自2026年3月13日起,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始于细节,文明在于践行。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规,规范佩戴头盔,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城市交通环境。
特此公告。
清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2月10日
来源:清远交警
编辑:谭敏 尹倩影
责编:黄晓丹
编审:王绵
编委:谢悦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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