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检验检疫肉类,连州一档主被罚!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2026-08-11 12:52

日前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

制售假劣肉制品执法典型案例

其中

连州一猪肉档经营未经检疫肉类

引发关注

曾某有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介绍

近期,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商业广场曾某有经营的猪肉档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案台上摆放着约70斤未分割的半边生猪身上无生猪屠宰检验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且无法提供上述半边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遂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曾某有于2026年4月1日通过微信,向“雲海翔哥”以8元/市斤的价格订购了1.5头生猪,约重196.5市斤。4月2日,“雲海翔哥”送货时仅提供了1头生猪对应的《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截至案发,曾某有还未分割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上述半边生猪。

处理结果

曾某有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肉类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警示经营主体,肉类属于高风险食用农产品,必须落实进货台账登记、留存检疫合格证明。经营未经检疫肉类属于法定禁止行为,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肉类检疫溯源管理,从严整治食材进货查验不到位问题。


来源: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张媛媛 杨可

编审:孙怀强 

编委:游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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