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就业创业补贴补助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6 年修订版)
为落实落细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的通知》(粤财社〔2025〕342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导清单。
一、就业创业补贴
就业创业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求职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就业参保、就业见习、自主创业等给予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 5 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2)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招用相关人员时属于小微企业。3.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 2 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及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 101-1 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2 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 300 元,有条件的地市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的三分之二。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 5 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就业困难人员无需提供);灵活就业状况承诺(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等信息);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享受补贴的时段应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之后缴纳社保费时段)。补贴对象参加省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应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4)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企业登记的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 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 3 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在申领时段内的服务订单记录等佐证材料;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二)岗位补贴。
(1)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 5 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上岗备案、在岗考勤、工资发放等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相关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通过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按月填报其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首次补贴申请审批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定期发放后续补贴,无需用人单位再次申请。
注意事项:对补贴期限届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予以二次安置,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二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在岗及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二次安置补贴期满后,不得继续安置。
(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2.劳动者属于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3.用人单位已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其他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文本。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 5 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上岗备案、在岗考勤等情况)。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1 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相关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按月填报其在岗考勤情况。首次补贴申请审批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在岗考勤情况,定期发放后续补贴,无需用人单位再次申请。
注意事项:对补贴期限届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予以二次安置,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二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在岗及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二次安置补贴期满后,不得继续安置。
(三)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符合以下 3 个条件之一:(1)属于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成员,或属于特困人员;(2)属于持证残疾人;(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 3000 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佐证材料);学籍证明。
应核验信息:家庭成员就业登记信息和社保缴费记录(零就业家庭成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在毕业前向所在学校提出补贴申请,学校完成初审后,提交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补贴。
(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其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履行地和 1 项以上社会保险参保地属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2.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并在该单位参加首次社会保险时属于毕业 2 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3.用人单位为其按规定连续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博士每人 1 万元、硕士每人 7000 元、其他每人5000 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佐证材料);毕业证书。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稳定就业满 6 个月之日起 1 年内,向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履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1.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劳动者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应属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范围。2.劳动者不得以在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及城镇(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为由提出本项补贴申请。3.劳动者就业过程中,经历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其就业经历可合并计算。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符合以下条件:(1)参加就业见习时未就业或创业;(2)属于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3)非在校学生。2.用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3.用人单位已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保险期限需覆盖见习期)。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见习单位发放补贴银行流水;毕业证书(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无需提供);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合同(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的无需提供)。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劳动者身份资质(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社保缴费记录;创办经营主体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于实际见习时间满 3 个月后至见习结束之日起 1 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1.同一人员最长只能享受 12 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2.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就业见习补贴(剩余期限的判断以就业见习系统记载信息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 1 年内军人,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为其按规定连续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 10000 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劳动者身份资质(退役 1 年内军人)。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 1 年之日起 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各项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企业登记的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人数达到 20 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 10 人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人 1000 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在申领时段内的服务订单记录等佐证材料;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对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各项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吸纳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为其按规定连续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相关人员未曾享受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 5000 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 6 个月之日起1 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同一人员在不同单位就业不能重复享受。
(七)港澳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的“澳门青年大湾区职业之路资助计划”参加人员。 2.劳动者按计划在大湾区内地9市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 2000 元。
补贴期限:按其在大湾区内地 9 市实际就业月数给予补贴,每期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再次参加的可重新计算补贴期限。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内地就业情况说明或出勤记录。
应核验信息:是否属计划参加人员。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于到大湾区内地 9 市就业之日起 1 年内,向就业地或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在我省创办登记注册 3 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该主体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2.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 12 个月,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 6 个月正常经营,且有不少于 1 名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创业者本人)。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10000 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创业重点扶持对象佐证材料。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外出求学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3.企业近 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
(1)工资支付凭证;
(2)财务报表;
(3)纳税记录;
(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
(5)经营许可证;
(6)合同与订单记录;
(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
(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
(9)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能佐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材料。4.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 101-1 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
应核验信息: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资质。2.单位登记信息。3.社保缴纳记录。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1.同一人员及同一创业主体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补贴。2.申请人申请补贴时,在非本人名下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予审核不通过。3.变更过法定代表人的创业主体不能申请本项补贴。
(九)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在我省创办登记注册 3 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该主体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2.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 12 个月,且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 6 个月正常经营,且有不少于 1 名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创业者本人)。4.租赁非本人名下场地用于创业主体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5.所申请补贴的租金发生在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 6000 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 4000 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 创业重点扶持对象佐证材料。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外出求学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交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交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交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的提交退役证或转业证。3.企业近 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
(1)工资支付凭证;
(2)财务报表;
(3)纳税记录;
(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
(5)经营许可证;
(6)合同与订单记录;
(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
(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
(9)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能佐证企业实际经营的材料。4.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 101-1 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5.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以上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需完整提交,再次申请时仅需提交企业近 6 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租金发票,以及情况有变动的其他材料。
应核验信息: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资质。2.单位登记信息。3.社保缴费记录。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 年。
注意事项:1.补贴对象在当年度部分月份累计支付租金已超过本补贴标准上限的,可按当年度最高补贴标准给予补贴。2.申请人申请补贴时,在非本人名下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予审核不通过。3.变更过法定代表人的创业主体不能申请本项补贴。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主体属于在我省登记注册 3 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属于创业重点扶持对象。2.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 12 个月,且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 6 个月正常经营。4.创业主体招用员工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在申请补贴前连续 6 个月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 3 人以下的按每人 2000 元给予补贴,招用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给予 3000 元补贴(首次申请的按实有就业人数计算,再次申请时按净增加人数计算),总额最高不超过3 万元。应提交材料: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基本身份类证明。2.创业重点扶持对象佐证材料。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外出求学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交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交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交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的提交退役证或转业证。3.企业近 6 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1)工资支付凭证;(2)财务报表;(3)纳税记录;(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5)经营许可证;(6)合同与订单记录;(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9)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能佐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材料。4.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5.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 101-1 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
应核验信息: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资质。2.单位登记信息。3.社保缴费记录。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 年。
注意事项:1. 同一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只能为名下一家创业主体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2.同一被招用人员身份信息只能用于享受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名词解释
(仅适用于本清单内容)
1.基本身份类证明:指用于证明相关人员基本身份的证件,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2.用人单位: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4.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计算。
5.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 1 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小微类型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划型结果)。
6.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7.毕业 N 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 N 年的特定时间段。本清单所指应届毕业生,即为毕业 1年内的毕业生。
8.员工制家政企业: 指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家政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企业。
9.家政服务人员:指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其他约定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生活需求服务活动的人员。
10.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1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
业 5 年内)和毕业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 退役军人;
(3) 在本省登记的失业人员;
(4) 在本省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5) 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在第一类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类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
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6)45 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
12.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13.工资支付凭证:指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所形成的书面凭证,包括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工资支付截图,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明细等。
14.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15.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指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含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16.低保家庭:指经民政部门核对与综合评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申请补贴补助办理流程: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 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使用支付宝-电子社会卡扫码注册。注册完成后云平台申请以及上传相关资料.
补贴补助办理地点: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中100号行政政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咨询电话:8668809。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中98号人力资源市场,咨询电话:8663563。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莫莉娜
责编:丘志高
编审:黄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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