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条例一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南方+  2026-08-04 10:08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8月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省保护条例》)、《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下称《大湾区协作规定》)新闻发布会。这两部法规7月3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同日审议通过,也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同日施行,是广东首创“综合+专项”组合立法模式的最新成果。

其中,《省保护条例》对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基础性、综合性规定,《大湾区协作规定》则对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作针对性、专门性规定,两部法规组合配套,共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大力提振消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直指消费领域难点立法为消费者撑腰

作为消费大省,2025年广东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4.6万亿元。

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跨境消费等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消费者面临的侵权形式也更加复杂多样。预付式消费“跑路”、大数据“杀熟”、直播电商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等情况时有发生,影响消费体验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不同的人使用同一个购物软件,下单价格可能不同。”消费者原鑫认为,在购买机票、日常网购和点外卖等消费中,隐形的加价和“杀熟”行为需要重点监督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中心一级主任科员吕美玲坦言,基层办案经常遇到监管边界模糊、缺少执法抓手等问题。“例如,直播电商和生活服务预付式消费等新业态飞速发展,消费纠纷隐蔽性增强,而且跨区域取证存在困难,全省投诉受理量连年增加,各类新型疑难的投诉举报持续增多。”

对此,《省保护条例》结合广东实际,对预付款、自动展期、自动续费、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作出细化规定,明确适用情形场景、具体标准等内容,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转化为操作性更强的具体规范。此外,在上位法尚未涉及的领域审慎开展先行探索,例如创设“老年人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等特色保护制度,还将支付工具保护、外卖食品封口等国家层面已有工作部署,但尚未立法的有关要求提升固化为法规规定,系统性地为消费者撑腰。

在调研中发现,跨境消费维权也是往返粤港澳三地购物的消费者关心的话题。 澳门南山青年协会副会长余馥芳观察到:“由于相关法律标准、维权流程等的不同,消费者在遇到购物、服务和预售消费纠纷时,跨境维权不够顺畅。”

“最初,大湾区协作仅在《省保护条例》中有所涉及,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消费者跨境维权面临不少问题,结合广东实际并征求港澳等各方面的意见,决定对此进行专项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琼说,《省保护条例》作出宏观指引性规定,《大湾区协作规定》则进行了细化,为三地消委会开展协作量身定制了“专属单行本”,为促进三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提供“锦囊”。

明确大数据“杀熟”、预付式消费“跑路”侵权责任

《省保护条例》共7章67条,针对群众常遇到的多个热点消费场景作出具体规定,系统构建了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为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针对网络交易中的虚假宣传,规定不得篡改、编造、隐匿消费者评价,不得以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服务的评价等误导性方式展示消费者评价,不得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点赞、打赏等数据。

针对大数据“杀熟”,规定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预付式消费“跑路”的纠纷高发,对此《省保护条例》规定,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询预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的渠道,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推动建立预付款资金存管制度等。经营者违反规定,以收取预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法作出处罚。

聚焦自动展期和自动续费纠纷问题,规定在每次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取消或者变更途径和方式。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纠纷时有发生,对此,《省保护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单日累计消费数额等。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郭宇华表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以《省保护条例》实施为契机,持续净化网络消费市场环境。例如重点针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直播虚假营销等行为,精准抓取直播间违法违规线索,实现从“人工抽查”向“智能巡检、精准溯源、提前预警”的监管模式升级。聚焦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舆情关注度高的直播电商、网络购物领域,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省保护条例》还在全国省级消费者保护立法中,率先对老年人作出系统性特别保护制度安排。

针对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行为,明确禁止虚构或者夸大产品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同时,赋予了老年人“七日无理由退货权”,老年人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有奖品、赠品的应当同时返还。这一条款是针对会议营销、上门推销等特定营销场景设计的“冷静期”机制,旨在破解“冲动消费”与“后悔权”之间的现实矛盾,确保老年人在信息不对称的促销氛围中仍能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推动大湾区跨境消费纠纷一键投诉、一网转办

作为全国首部针对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的专项立法,《大湾区协作规定》共11条,不分章节,将粤港澳三地多年形成的协作经验与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则机制“软联通”。

如何从法治层面搭建起开放协同、多元共治的消保协作生态体系?《大湾区协作规定》要求,省和大湾区内地九市消委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流合作,与港澳消委会通过签订消费维权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探索开展跨境投诉调解、消费教育、维权业务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维权协作。

为规范跨境消费纠纷处置流程、破解过往跨境消费维权痛点,《大湾区协作规定》要求省消委会与港澳消委会加强协作,畅通跨境消费投诉转办渠道,提升投诉处理效率。同时,支持大湾区内地九市消委会与港澳消委会探索跨境消费纠纷线上调解方式,提高调解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对于受理、转办、调解处理跨境投诉案件,应按规定对案件涉及的个人信息等给予保护。

2019年,省消委会建设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在港澳消委会支持下,平台实现省内及港澳消费者登录平台即可足不出户“一键投诉”,自开通以来该平台已处理跨境消费者投诉超千件。为进一步提升维权效率,《大湾区协作规定》明确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建设、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推动实现一键投诉、一网转办。

在大湾区消费一体化深度推进的背景下,消费风险的传播呈现出跨区域快速扩散的特征。对此,《大湾区协作规定》明确建立常态化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共享,及时交换消费投诉热点、重大消费风险等信息,通过交流会、研讨会、视频会议等方式加强互动交流。同时,推动跨境消费风险预警协作,可依托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资讯专区,及时发布三地消费维权权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科学消费指引。

《大湾区协作规定》还支持三地通过放心消费商家、诚信店培育活动等方式开展跨境消费诚信共建,加强在培育与管理、社会推广、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协同构建跨境放心消费环境,增强跨境消费体验。

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黄冠英表示,下一步将依托《大湾区协作规定》,持续落实三地交流培训、轮流办会、联动协作、信息共享等制度,常态化开展商品比较试验、调研体察、提示警示等工作,稳步推进消费维权领域“湾区标准”编制,共建宜居宜业宜游的大湾区放心消费环境。


来源:南方+

编辑:黄永聪

校对:郭然天

主编:曾智丽

编审:李诚

编委:樊沃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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