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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读懂选民登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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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民资格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公民只要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拥有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
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年龄,从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
3.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情况以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为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政治权利恢复,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登记原则
通过选民登记,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才能从法律上的“应有权利”转化为现实中的“实有权利”,未经登记便无法参与投票。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以清城区为例: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原则上参加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划分选区的,可以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由其工作人员填写选民登记通知书,告知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
流动人口原则上参加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的,参加当地选举。若选举期间无法返回,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的,应取得户籍所在地开具的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选举机构应当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轮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选民资格后,可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则不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
三、登记程序
选民登记严格遵循“三增三减”的动态调整程序
在上一届名单基础上,依法增加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及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同时剔除死亡、迁出及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选民资格经登记确认后长期有效,每次换届只做增量与减量更新,确保不错、不重、不漏。
来源:清城发布
编辑:林诗语(见习)
责编:何建鹏
校对:陈维新
编审:谭清梅
编委:徐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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