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工,月入过万,包吃包住,零门槛入职……”
刷到这类诱人的招聘信息,你心动了吗?当有人拍着胸脯承诺,无需学历、不用经验,跟着走就能轻松赚大钱,务必立刻提高警惕——这从来不是致富捷径,而是一条通向深渊的不归路。
近日,连山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引诱、胁迫未成年人偷越国境案件。被告人蒋某以“境外高薪”为诱饵,诱骗一名未成年人出境,最终将其贩卖至缅甸电诈园区。下面,让我们透过这起案件,戳破这场致命的“淘金梦”。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蒋某伙同温某、谢某(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将黑手伸向了社会经验匮乏的未成年人小明。
三人以“出国赚快钱”为诱饵,哄骗小明跟随其出境。12月24日,一行人从清远连山出发,途经广西贺州、桂林、南宁,全程对小明严加看管,寸步不离。途中,小明逐渐察觉异常,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前行。见软招无效,蒋某等人立即露出真面目:当场下车威胁、持刀恐吓,甚至对小明拳打脚踢,暴力逼迫其就范。
在恐惧与胁迫下,小明被迫继续前行。一行人在南宁将小明转交给接应人员,随后经防城港乘船偷渡至越南,又辗转柬埔寨、老挝,最终将小明贩卖至缅甸妙瓦底亚太电诈园区,使其深陷魔窟。
万幸的是,历经数月煎熬,2025年5月15日,在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的全力协助下,小明终于平安归国,重回家人身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以引诱、胁迫手段组织未成年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综合考虑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连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所谓“境外高薪”,全是精心编织的谎言;看似“致富捷径”,实则万劫不复的深渊。
当前,组织偷越国境犯罪已与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人口贩卖等违法犯罪深度交织,形成严密的黑色产业链。不法分子往往瞄准心智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的未成年人,用“包食宿、包路费、零门槛高收入”等话术设下圈套,让人防不胜防。
一旦落入圈套,等待他们的不是“淘金天堂”,而是——
1、被限制人身自由;
2、被迫参与电信诈骗;
3、遭受殴打、恐吓;
4、甚至被多次转卖。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及其家属:
1、保持警惕,远离“境外高薪”陷阱:凡是宣称“境外打工、月入过万、无需证件”的招聘,一律视为骗局,坚决不信、不贪、不参与。
2、切勿轻信“熟人介绍”:不少偷渡、诈骗陷阱,往往从身边人的花言巧语开始,务必提高辨别能力。
3、如遇险境,及时求助:若不慎身陷境外险境,第一时间保持冷静,及时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帮助。
4、发现线索,立即举报:发现他人组织、引诱、胁迫偷渡的,立即拨打110报警举报,坚决斩断犯罪链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来源:清远广播电视台
编辑:张媛媛
责编:黄晓丹
编审:巫绍宁
编委:谢悦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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