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元的物管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官方回应…

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  2026-03-09 16:16

日前

有市民质疑自己小区的物管费

与更新的定价标准不一致

市发展改革局给出了权威解答

市民朱先生:

此前,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修订更新清远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其中一项是关于物管收费的。规定物业管理费最高不能超过1.20元/平方米/月(上下浮动幅度20%)。我是清远清城区时代倾城小区业主,本小区自从入住至今已经10年,一直执行的是1.80元/平方米/月收取物管费,也不知道物管方是否有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有权不交物业费吗?有权要求物管方降低物业费吗?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市发展改革局:

(一)时代倾城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否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2025年10月9日,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更新至今年9月《清远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中第八项“住房物业管理费”所公示的清远市区住宅小区前期(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物业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是按照原市物价局、市建设局于2007年1月12日印发的《关于清远市区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清市价[2007]5号)执行,即按照服务等级(一、二、三级)多层住宅或带电梯高层住宅物业服务基准价为0.25-1.20元/㎡/月(可上下浮动20%)。但按照省、市物业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我市实行一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小区,报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单独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 经查,时代倾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批复为带电梯高层住宅不超过1.80元/㎡/月(公共设施和共用场地的水电费按与业主所签合同约定方式分摊)。 

(二)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建议业主依法依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三)业主有权要求物管方降低物业费吗,如何维权?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调整物业费,可按照省、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经过书面征求意见、记名表决、公开公告等程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重新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也可通过成立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方式重新约定收费标准。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张媛媛 杨可

校对:蔡硕

编审:孙怀强

编委:谢悦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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