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清远这个新规,6月1日起施行

清远日报  2026-04-16 10:24

近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返还及监管等事项,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保证金存储额度按施工合同总价的2%计算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覆盖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涵盖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多个领域。同时界定,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具备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

《办法》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事项。规定按单个工程项目存储,联合体施工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存储,特殊情况按份额比例分别存储,且存储、返还等业务可通过清远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线上办理,提升办理效率。保证金存储额度按施工合同总价的2%计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施工合同总价低于300万元且总包单位近一年无欠薪记录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可免除存储。存储方式支持现金存储和保证担保替代,其中保证担保不得设置免赔率或免赔额。

储存比例实行差异化管理

差异化管理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办法》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连续2年无欠薪且落实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总包单位,新增工程存储比例降低50%;连续3年无欠薪的及落实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可免于存储。反之,近2年有欠薪记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被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存储比例提高200%且不受上限限制,若已享受减免政策后发生欠薪的,将取消减免资格并按规定提高存储比例。

《办法》明确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问题。针对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办法》明确了严格流程。当发生欠薪且总包单位拒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属地人社部门可提出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拖欠工资的,按比例发放。工程完工且无欠薪后,经初核、公示等流程可办理返还,对于长期停工且无欠薪的工程,也可申请返还保证金。

为确保制度落地,《办法》明确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办法》明确人社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要求经办机构规范业务、实时上传数据。对违规企业将依法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若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将严肃追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施行前已按原有政策存储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日常管理、使用和返还按新办法执行;施行后新开工及未存储保证金的工程,一律按新办法执行。


记者:张彩霞

编辑:何建鹏

校对:李志芳

编审:李诚

编委:樊沃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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