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烟,1999元!一场火,被判刑!佛冈真实案例→

佛冈发布 2026-10-12 12:08

森林防火

事关生态安全与群众安危

为切实筑牢森林防火防线

警示广大群众

严守防火规定、杜绝侥幸心理

现将佛冈县近期查处的

多起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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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违规祭祀 追责入刑

2026年3月14日,佛冈县石角镇生产街村民胡某,擅自在佛冈县迳头镇社评村委下文岭村背夫山场用明火烧祭祀用品祭祀,引起山场林木失火。经鉴定,失火面积已达刑事立案标准。

法律红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失火罪。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6年5月27日已将胡某的有关材料移交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于2026年5月30日已立刑事案件调查。

案例二:擅自炼山 违法必究

2026年4月15日,佛冈县石角镇黄花村村民钟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在佛冈县石角镇黄花村委新田村小组山早冚尾山场,擅自实施炼山作业。

法律红线:该行为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规定。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例规定,对钟某依法立案查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三:违规烧杂 隐患致灾

2026年3月20日,佛冈县石角镇凤城村委会村民钟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在佛冈县石角镇凤城村委凤塘村小组大坪田的非林地的防火区用火烧杂,用火烧杂范围在林区范围30米内,属森林防火区。

法律红线:该行为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规定。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对钟某依法立案查处,罚款1999元。

案例四:山里吸烟 祸患无穷

2026年4月2日,英德市横石塘共耕村村民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相关用火手续的情况下,在佛冈县羊角山森林公园漂流项目施工现场(禁火区范围内)用其小汽车点烟器点火吸烟。

法律红线:该行为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规定。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例规定,对李某依法立案查处,罚款1999元。

法律警示:我县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在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对未履行森林防灭火责任的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切勿心存侥幸、麻痹大意。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12119、110报警,共同守护佛冈绿水青山!

守护绿水青山,守护平安佛冈

需要每一位市民的共同参与、共同坚守

让我们携手并肩

杜绝违规用火

筑牢森林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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