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拟出“小电驴”新规

清远日报  2026-08-03 11:46

日前,清远市公安局发布公告,为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清远市公安局、清远市司法局决定举行《清远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

根据《征求意见稿》,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并在车辆尾部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
《征求意见稿》指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违者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监护人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电动自行车,未尽监护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通知监护人,同时通报所在学校。未成年人多次违规或监护人将车交予未满十六周岁者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接受安全教育。

个人非法改装电动车

最高罚5000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禁止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并在车辆尾部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销售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者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个人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驾驶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或者现场无法恢复原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 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划定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未按规定悬挂号牌

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违反通行规则、违法停放充电等情形的法律责任。违法通行规则,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十条以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此外,
  • 驾驶非本市号牌、未经登记或未按规定悬挂号牌,遮挡、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和行驶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即时配送服务的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所属区域管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违法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环境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 物业服务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清远市公安局网站

编辑:郭晓琼 郭然天

校对:彭博

编审:周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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