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该局于2025年11月17日依法对清远市海云建材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下达《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告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该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连续两年因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经调查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情形。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案所适用罚则不具有依法可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日期2025年12月20日为星期六,顺延至12月22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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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清远关注
编辑:闫弢 黄永聪
校对:王喜闯
编审:李诚
编委:廖武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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