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佛冈县人民政府印发
《佛冈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规定》
规定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为5年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佛冈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佛冈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适用于佛冈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接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居民类住户(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等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
规定第六至第十条明确了各类主体收费标准。
(一)居民每月每户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16元,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
收费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冈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8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佛冈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清扫、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外,任何部门、企业不得收取涉及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佛冈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接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居民类住户。
来源:佛冈发布
编辑:李志芳
校对:杨可
编审:李诚
编委:卓小畴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